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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延误生病房客抢救时机赔万元

添加时间:2017年10月28日 来源: 上海工程建筑律师   http://www.zhwstzls.cn/
饭店因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导致患高血压的房客延误了抢救的最佳时间最终死亡。7月10,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宜昌市汇丰源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判决宜昌市汇丰源实业有限公司赔偿陶某各项费用13101.6元。
陶某之夫张某有高血压病史。2004年11月21日晚,张某住进宜昌市汇丰源实业有限公司所属的汇丰源饭店。22日8时,陶某因事找张某,多次电话联系,电话均无人接听。陶某多方打听,得知张某住宿在汇丰源饭店。约1小时后,陶某与其弟到汇丰源饭店,向饭店服务员讲明自己的身份,出示相关证件,并告知服务员,其夫患有高血压,现在电话无人接听,可能是高血压发作,希望能查询其所住宿的房间,到房间看看情况。饭店服务员虽承诺查询,但直到11时,才同意陶某等进入张某的房间。结果,发现张某因高血压发病,已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张某经送医院救治38天后身亡。
陶某以饭店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延误了最佳抢救时间,致使其夫死亡为由,将汇丰源饭店告上法庭。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汇丰源饭店在陶某讲明身份,出示相关证件,并告知其夫有高血压病史,可能高血压发病的情况下,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以致延误了抢救的最佳时间。汇丰源饭店对张某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汇丰源饭店已依法注销,应由其开办单位宜昌市汇丰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遂判决宜昌市汇丰源实业有限公司赔偿陶某各项费用13101.6元。
宜昌市汇丰源实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后,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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