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建筑业协会个人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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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建筑业协会个人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建协字[2004]第35号
(深圳建筑业协会2004年4月2日颁布实施)
各会员单位:
《深圳建筑业协会个人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经深圳建筑业协会四届八次常务理事会讨论,并在深圳建设信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2004年3月30日四届九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通知
深圳建筑业协会
二00四年四月二日
深圳建筑业协会个人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建筑行业中的作用,规范其执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籍系指入会的资格申请、审批,权利、义务关系的建立、变更,会员资格的丧失。
第三条 加入本会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经批准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经深圳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批准后实施;深圳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负责个人会员的会籍管理。
第二章 入会管理
第五条 入会的基本条件:
1、热爱建筑行业,愿意为本行业的发展献计献策的个人;
2、拥护本协会的章程,遵守本行业的行规行约;
3、在深圳地区从事建筑业与建筑行业相关的科研、设计、施工、教育等方面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等;
第六条下列人员应当加入本会:
1、会专职工作人员;
2、建筑业协会的专家;
3、建造师(项目经理5年内)等执业注册人员。
第七条 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协会秘书处企业管理部领取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填写内容后交协会秘书处企业管理部,经批准后返还一份本人保存;
2、填报入会申请表,必须经本人如实填写申请内容并签字,送协会秘书处会籍管理部门,由秘书长签署准予入会意见后进行登记备案;
3、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发给协会章程和会员证,正式成为个人会员,纳入个人会员名录,并在《深圳建筑业》杂志上公告。
第八条 个人会员证及审验管理:
1、个人会员证编号发放,应按个人会员提供的申请表的内容如实记录相应事项;
2、会员证实行每两年审验一次的审验制度,逢单数年份进行;经审验合格者,在个人会员证审验页加盖“深圳建筑业协会”印章。不合格者,视情况予以下列处罚:(1)限期改正,(2)行业内通报,(3)劝告退会,(4)开除会籍。
第三章 会员权利、义务
第九条 个人会员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享有区别于非会员的优惠待遇;
3、对本协会工作及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加入或退出协会的权利;
5、本会行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个人会员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行规行约;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执行本会的决议。
5、按深圳建筑业协会会费缴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6、如实向本会反映建筑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和优秀典型,并提供有关的证据资料;
7、个人会员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有变动时,应在变动后的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秘书处企业管理部进行变更备案。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是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前提条件,非个人会员也可以参加协会活动,但实行差别待遇。
第十二条 协会根据相应工作管理办法,可以授予个人会员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奖励。具体办法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个人会员的处罚:
1、协会内警告;
2、罢免常务理事资格;
3、罢免理事资格;
4、劝告退出个人会员资格;
5、开除个人会员资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资格的丧失分为三种情况:自行退会,劝告退会,开除个人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可以申请退会。一年不交纳会费和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凡自行退会的个人,自未交纳会费的年份起,不再享受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优惠待遇。自公告自行退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接纳为会员。
第十六条 对违法乱纪,违反行规行约,经常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在协会内造成不良影响,或拒不履行个人会员义务者,根据情节可予以劝告退会或开除个人会员资格的会籍处罚,并可同时予以违反行规行约的惩戒。
第十七条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的个人会员,经秘书处办公会讨论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予以相应的会籍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深圳建筑业协会
200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