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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国庆等人收受贿赂案

添加时间:2016年9月2日 来源: 上海工程建筑律师   http://www.zhwstzl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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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被告人:罗国庆,男,五十二岁,原系广东省广州重型机器厂建筑安装公司工程师.一九八五年九月

二十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仁光,男,五十一岁,原系广东省广州重型机器厂建筑安装公司经理.一九八五年九月二

十三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耀坤,男,五十二岁,原系广东省广州重型机器厂建筑安装公司副经理.一九八五年九月

二十六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鸿杰,男,四十二岁,原系广东省广州重型机器厂建筑安装公司助理工程师.一九八五年

九月二十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积林,男,三十八岁,原系广东省广州重型机器厂建筑安装公司助理工程师.一九八五年

十二月三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国庆、李仁光、陈耀坤、梁鸿杰、赵积林,在广州重型机器厂掌管基建工程期间,利用职务

之便,以收取“回扣费”的手段,向承建该厂基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大量索取和收受贿赂.事实是:
一、一九八三年八月,广州重型机器厂兴建自编号82-5工程,被告人罗国庆与被告人梁鸿杰、赵

积林合谋,经被告人李仁光、陈耀坤同意,向承建此项工程的清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工司204施工队索取

“回扣费”.随后,由罗国庆、梁鸿杰经手,收取该公司的“回扣费”四万六千元;由罗国庆负责分给李

仁光一万二千元,陈耀坤、梁鸿杰、赵积林和罗国庆各七千元;另外,分给工程介绍人秦洪添、刘满、陈

锦彬(此三人另案处理)各二千元.
二、一九八三年十一月,清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204施工队继续承建广州重型机器厂板材仓工程

,罗国庆收取“回扣费”一万四千元,分给李仁光八千元,罗自得六千元.
三、一九八四年四月,清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204施工队,再承建广州重型机器厂的泥浆泵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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