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建筑律师

-杜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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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十二条预付

添加时间:2016年7月27日 来源: 上海工程建筑律师   http://www.zhwstzls.cn/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1、以前的“惯例”备料款总是在开工前预付一次,这一条却说重大工程需要按照年度计划逐年预付,这应该是更符合实际情况的。

  2、但是,其实这一规定并不是很明确,因为对于年度是按日历年呢还是按照进度年呢,另外逐年预付的方式没有明确,从上下文看应该理解也要受10%和30%的限制。

  3、当然最大的困难其实还是来自于在目前的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按照这一条来预付备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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