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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房客鸠占鹊巢“诉讼时效”难煞受害人

添加时间:2016年7月27日 来源: 上海工程建筑律师   http://www.zhwstzls.cn/
时间:2012.02.29 作者: 来源: 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贺天强律师称,无论是民事还是行政官司,法院的判决都存在明显缺陷。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已查明被告刘英伪造 证明 的事实确凿,这就涉及刑事犯罪。重庆市沙坪坝区居民周中华将私房出租给一位名叫刘英的个体户后远走云南谋生,11年后返家时发现,刘英伪造证明材料,将房屋产权过户到了她的名下。 为夺回房子,周中华将刘英告到法院,却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今年5月,周又以重庆市国土局审查不严、违法行政为由上告,法院日前做出的一审判决又判原告败诉,其原因仍是 超过诉讼时效 。  ●房客伪造证明过户1985年10月,周中华为给妻子治病,向个体工商户刘英借款4000元。刘英得知周中华一家三口拟外出打工,便提出租用他的私房开火锅店,双方协商后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周中华将29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刘英,租期3年。基于周中华向刘英借款4000元,双方约定互不收房租和利息,3年到期后,若周中华无法偿还借款,就将该房作为抵押物偿还给刘英。  法院提供的档案证据显示,刘英在签订租房协议后的第10天,便伪造了房屋买卖协议,还给周中华虚构了一个工作单位 沙坪坝街道印刷厂 ,并以 印刷厂 的名义伪造 证明 称: 兹有我厂职工周中华同志因调到贵阳市工作,有一私房 出售给个体户刘英同志。贰千元整。 然后连同周的户口本、私章,拿到沙坪坝区房管局,将周的房屋进行了产权过户登记。1993年10月,过户到刘英名下的房屋被拆迁,刘英得到了一套安置房。  据周中华介绍,他于1987年1月带着妻儿离开重庆到云南做生意,次年回过重庆一次,但未找到刘英,此后便一直没有再回重庆,直到1996年。  1996年12月,周中华因遗失身份证返回重庆到沙坪坝派出所补办身份证,派出所却称 查无此人 。户籍档案显示,周中华的户口是11年前的房客刘英到派出所申请注销的,注销的理由是周中华于1987年被 依法逮捕 。  刘英捏造事实、伪造证明,将我的房子转到她的名下,这是在犯法啊。   现年73岁、窝居在一间不到10平方米的小屋的周中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带着满脸的悲愤。  ●过户目的是 维权 ?  提起过户一事,当初的房客刘英却是另一套说辞,她是 不得已而为之 。  刘称,她当初签订租房协议时要求代管周的房管证,由于房管证放在乡下的岳母家,周便将他的户口本、粮本、私章抵押在刘处,此后她再也没有见到周中华。谁知不到一个月,却有人上门找周中华讨债,刘英认为自己掉进了圈套。  在这种情况下,刘英找人帮忙写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盖上周的私章,然后在报纸上刊登产权证遗失启事,加上替周中华保管的户口本、私章,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在11年的时间里,周中华连一声招呼都不打,连个鬼影子都见不到,我将房子过户也是合情合理的。 刘英认为自己采取的这种 维权 方式并无不妥。  ● 诉讼时效 是道坎儿1997年初,周中华将刘英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房屋。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在1997年12月和1998年4月调查认定了被告刘英伪造文件、提前取得原告周中华房产的事实,但一、二审均判周中华败诉,理由是 周中华的房屋产权在1986年12月遭被告侵犯后,至今已有11年,超过了两年期的诉讼时效。   败诉后的周中华认为,自己的房屋遭遇假过户,房管部门难辞其咎。今年5月16日,他将重庆市国土局告上了法庭。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在法庭上辩称,刘英过户房屋的手续齐全,房屋、档案、户口本、买卖协议等相关证件都有,他们应该过户。  作为房管部门,他们没有责任鉴定证明材料的真伪。房屋是否存在、是否有档案资料才是他们实体审查的内容。更关键的是,此案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  沙坪坝区法院审理认为,周中华在1997年起诉刘英要求返还房屋的时候,就应当知道沙坪坝区房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他过了7年后才起诉,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因此驳回周中华的行政起诉。周中华日前已向重庆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同时,他以刘英涉嫌诈骗犯罪向警方报了案。  ● 诉讼时效 难掩房管部门失职责任此案引起了重庆司法界的广泛关注,专家一致认为,从诉讼时效上看,这是一个很难胜诉的官司,但房管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家谭向北称,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9条的规定,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购买房屋证明信和身份证明,共同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然而,在刘英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周中华并没有到场,更没有亲自提交房管证。  在这种情况下,房管部门没有严格审查就把房屋过户给他人,是一种失职行为。  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贺天强律师称,无论是民事还是行政官司,法院的判决都存在明显缺陷。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已查明被告刘英伪造 证明 的事实确凿,这就涉及刑事犯罪。按有关规定,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如果发现刑事犯罪事实,法院就应立即停止审理,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但重庆的一二审两级法院都未遵守这一规定。另外,这起案件不是一般的民事案件,不能只适用一般两年的诉讼时效,而应适用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在行政官司的审理中,也存在最长诉讼20年时效的规定。  贺律师称,法院的审理及判决使 非法 的变成了 合法 的,这等于在支持一些人 巧取豪夺 ,然后通过司法途径变成自己的合法财物。   贺律师说,在民事案件中,由于终审判决已超过两年,原告周中华已失去了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但仍可向检察院提起抗诉。法院也应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行纠错,予以改判,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房管部门则不能以 胜诉 来掩盖自身的过错,逃避自身的责任,而应该及时收回被告刘英非法获取的房屋产权证,还原告周中华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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