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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公摊面积 认购合同能否被撤销

添加时间:2016年7月27日 来源: 上海工程建筑律师   http://www.zhwstzls.cn/
时间:2014.02.07 作者: 来源:  2012年1月,王某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门市房认购书,认购书约定:王某购买 丰益广场 门市房3号楼D308室一套,建筑面积约36.68平方米,每平方单价为17480元,总价为641166元。买方须于签定此认购书七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如买方不在上述期限内或因买方原因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作买方自动放弃认购该房产权利,买方无权要求卖方返还定金,卖方有权将房产另售他人,并无须另行通知。后王某按开发商要求付定金20万元。当王某与开发商准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王某发现该门市房套内建筑面积为24.37平方米,分摊面积为11.89平方米。 王某认为开发商在宣传时以及与其签订认购合同时故意不主动告知公摊面积,存在欺诈行为,于是要求开发商撤销合同,并返还定金。开发商认为自身不存在不当之处,王某无权单方解除合同,不同意返还定金。 【审判】 宝应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未说明公摊面积是否构成撤销认购书的法定理由?众所周知,建筑面积中肯定包含公摊面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不是具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公摊面积不是认购书必须记载的内容,在原告没有询问公摊面积的情况下,被告没有向其主动说明的义务,故被告不存在欺诈的故意。至于公摊面积是否合理,则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根据认购书的约定,原告须于签定此认购书七日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原告在签署认购书及交纳定金后,没有按照约定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其请求退还定金等诉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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